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1日
- 条文数
- 5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等院校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本市产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市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城市空间布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本市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创新主体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市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式,推动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考核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科研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经费,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区或者本系统统筹使用事业编制,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引进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在职创办企业的具体条件和权利义务,由单位规定或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
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发挥各类创新联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标准制定、产业规划与技术路线图编制、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培育集群竞争优势。
第三章创新能力建设
科研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组织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方案。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平台运行特点的财政投入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功能型平台协同各方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共同投入。
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依法可以免予资产评估及备案;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可以决定由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支持企业建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设立测试服务平台、创新应用中心、创新实验室,增强产业创新服务能力。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编制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重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等支持政策。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在上海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海外研发机构和科学家与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可以按照规定联合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
本市在张江科学城集中布局和规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集聚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中心,吸引全球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市人民政府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在张江科学城开设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支持在张江科学城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和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赋予张江科学城相关管理职权,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协调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创新管理机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设立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对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战略规划、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评估。
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联动发展。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创新举措,具备条件的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本市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增强创新政策叠加辐射效应,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求,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机制;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五章人才环境建设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创新创业为导向,加强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通过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缩短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直接落户引进、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等措施予以支持。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可以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六章金融环境建设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依法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考核激励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和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本市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挂牌。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改制上市、资产评估、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补充机制,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不进行营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失率。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优化登记流程,简化融资手续,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
市知识产权部门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检索查询、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等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市商务、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章社会环境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措施时,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
对信用良好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评估,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鼓励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个人等对科技创新给予奖励。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