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依法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