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科研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经费,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区或者本系统统筹使用事业编制,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引进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