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本市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