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通过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到企业任职,企业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