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个人等对科技创新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