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