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开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城市空间布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