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以及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