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适当安排人才公寓等生活配套用地。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求,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机制;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