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八章 社会环境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应当征求相关创新主体、智库以及科技、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措施时,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