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通过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发基地、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鼓励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在上海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海外研发机构和科学家与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可以按照规定联合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