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市推动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立伦理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机制。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评估,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