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协同创新,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挥各类创新联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标准制定、产业规划与技术路线图编制、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培育集群竞争优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