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创新经费支持和管理方式。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