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实施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创新突破。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组织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方案。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