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