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9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8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相关的参阅资料或者典型材料。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
审计工作报告
(一)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
(二)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督法第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决算草案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一)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
(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资金需要调减的;
(三)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百分之三;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本级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情况,有无办理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等问题;
(二)预算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政府有关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作为主要事项列出;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决算草案未能获得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在六十日内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实现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以及本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变化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提交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和预算调整资料,补助下级财政支出和接受上级财政资金及调整情况,主要预算单位部门决算、部门预算调整资料等。
提交计划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调整的原因、幅度、依据及其说明、论证材料,调整后计划执行效果的预期评估等。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相关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初审或者提出审计意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可以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实施,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后,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分别邀请当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一)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所作的解释。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第(一)项报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项中的省规章和第(三)项报本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项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报本级和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项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专题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相关说明材料。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监督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通知有关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并根据情况,由负责审查的机构报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提交主任会议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确定答复方式和时间。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后,由主任会议提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及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主任会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当注明撤职案的联名领衔人。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其他规定
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每季度、半年提出分析报告,并就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提出相关建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
(三)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工作评议情况;
(五)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一)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专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
(三)召开通报会;
(四)委托下一级常务委员会通报;
(五)其他适当方式。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一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一)当地新闻媒体;
(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三)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发行的刊物;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渠道。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