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整理,提出建议议题,交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提出计划方案,并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