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有效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按照《湖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每季度、半年提出分析报告,并就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提出相关建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