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五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常务委员会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分别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主任会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当注明撤职案的联名领衔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