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依照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情况,有无办理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等问题;

(二)预算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政府有关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作为主要事项列出;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