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各组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