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