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上一级或者本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