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