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再作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