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或者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所作的解释。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第(一)项报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项中的省规章和第(三)项报本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项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报本级和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项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专题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相关说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