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二条有效特定问题调查,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提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后,由主任会议提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及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