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十三条有效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