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一)当地新闻媒体;(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三)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发行的刊物;(四)召开新闻发布会;(五)其他适当渠道。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