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一)当地新闻媒体;

(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三)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发行的刊物;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渠道。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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