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的,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