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分析经济形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材料和相关说明。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变化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