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以及被检查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分别邀请当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