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可以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