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四条有效特定问题调查一般应当在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长六十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