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