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