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