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6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4月26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该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或者超越执法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为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章执法管辖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章执法规程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协管人员的回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城管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并开具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城管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不停止施工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进行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查封、扣押的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二)城管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章执法协作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并说明理由。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批评和建议,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