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