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管辖第十二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