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