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