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