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