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