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