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并开具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城管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