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