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