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程第十六条有效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协管人员的回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