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协管人员的回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